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4.1 动火作业应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5.4.2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3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4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5.4.5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5.4.6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4.7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5.4.8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4.9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5.4.10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条文说明
5.4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5.4.1 明确动火作业落实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的内容。
5.4.2 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5.4.3 对与易燃易爆物相连的管道、设备、容器等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5.4.4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5.4.5 对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5.4.6 对有条件拆移构件动火作业的要求,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目的是减少风险。
5.4.7 气体、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与开始动火作业间隔的时间不应过长,避免含量积累。可将检测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以随时掌握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提高安全保障度。
5.4.8 一级动火工作危险性较大,环境较为复杂,在动火工作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延长,空气中积累的可燃气体含量升高,当达到一定浓度时,继续动火极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故要求根据情况每间隔2.0h~4.0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5.4.9 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5.4.10 气体检测既要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又要确保检测的有效性,因此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分析样品保留到动火结束,便于事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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